各直屬商檢局,深圳商檢局,中國汽車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中國汽車質量東風監(jiān)督檢驗所,國家摩托車檢測中心,北京家用電器研究所,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所,中國電子產品可靠性與環(huán)境試驗研究所,廣州電器科學研究所,上海儀表局標準計量測試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國家商檢局發(fā)布的《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為加強對進口商品的安全質量檢驗和監(jiān)督,適應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維護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國家商檢局于一九八九年八月公布對汽車等九種進口機電商品實施進口質量許可制度,同時對外頒發(fā)了《進口機電產品質量許可制度實施細則》(試行)。兩年多的實踐證明,這項制度的實施有效地防止了安全項目不合格的商品進入我國。 為了增加透明度并結合實際做法,在現行《進口機電商品質量許可制度實施細則》(試行)的基礎上修定了《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細則》。現將該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進口機電商品質量許可制度實施細則》(試行)即行作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進口商品的安全質量檢驗和監(jiān)督,適應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維護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國家商檢局發(fā)布的《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實施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進口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內的商品。 第三條 凡屬《目錄》內的進口商品,必須獲得國家商檢局簽發(fā)的“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并具有國家商檢局批準使用的“CCIB”安全標志,方準進口。 第四條 國家商檢局主管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工作,國家商檢局的質量許可制度辦公室負責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日常管理和組織工作;國家商檢局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審查部和國家商檢局設在各地的進口商品質量許可制度審查部(以下簡稱“審查部”)負責指定商品的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實施工作;國家商檢局指定的商檢機構或商檢實驗室(以下簡稱“檢驗機構”)負責指定商品的安全性能檢驗。 第二章 申請 第五條 自《目錄》公布后,國外廠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即可向國家商檢局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審查部提出書面意向申請書并交納申請費。意向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商品的名稱、型號、規(guī)格及有關技術資料,生產廠和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有關信息等。 《目錄》內商品原則上按型號提出申請。不同生產廠生產的同型號商品或同一生產廠在不同生產地點生產的同型號商品,應分別申請。 第六條 接到申請人的意向申請書后,國家商檢局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審查部向有關審查部下達任務書,由有關審查部按申請商品劃分成申請單元向申請人寄發(fā)正式《申請書》。 申請人須在接到《申請書》四十天內辦完申請手續(xù),否則申請自行作廢。申請手續(xù)包括:申請人按照《申請書》所列要求向指定審查部寄送填寫好的《申請書》;提交有關技術資料(見本細則各商品附件1);寄送樣品,聲明樣品處理意見并支付樣品檢驗費。 申請人提交的一切資料及申請書均應用中文或英文書寫。 第三章 樣品檢驗 第七條 有關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和有關技術資料后,按照相應商品的安全檢驗項目和標準(見本細則各商品附件2)對樣品進行檢驗。檢驗結束后,檢驗機構應將檢驗報告及技術資料送交有關審查部。 對已申請并通過檢驗的基本型產品的系列產品或變型產品,只檢驗與基本型不同部分的有關項目。 國家商檢局可委托其認可的國外檢驗機構進行部分檢驗工作,或者由國家商檢局派出專家組監(jiān)督生產廠進行檢驗。 在檢測過程中,若增加檢測項目,有關審查部應通知申請人補交檢測費后再進行檢測。 第八條 樣品檢驗后,有關審查部向需要領回樣品的申請人寄送“領取樣品通知書”。申請人收到“領取樣品通知書”二個月內到指定地點辦理樣品領取手續(xù)。逾期不取的樣品交中國海關處理。 第九條 若樣品檢驗合格由有關審查部通知申請人繳納生產廠生產與檢測條件審查費并向申請人寄送工廠調查表。 若樣品檢驗不合格,由有關審查部向申請人寄送“樣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并說明樣品與標準不符的項目及檢驗結果,或者寄送“樣品補充檢驗通知書”,并通知申請人繳納補充檢驗所需費用。對收到“樣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的產品,申請人自通知書簽署之日起六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請。 第四章 生產廠生產與檢測條件的審查 第十條 生產廠的生產與檢測條件應能確保所申請的產品符合中國的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 對生產廠生產與檢測條件的審查工作,由國家商檢局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審查部實施并組織審查組。審查組應在收到生產廠返回的工廠調查表后赴工廠審查并按照《生產廠生產與檢測條件審查綱要》(見附件3)進行。 第十二條 工廠審查人員的在外差旅費由審查收費中支付。 第十三條 若生產廠的生產與檢測條件的審查合格,由國家商檢局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審查部通知申請人。 若生產廠的生產與檢測條件審查不合格,由國家商檢局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審查部向申請人寄發(fā)不合格通知書,詳細說明生產廠的生產與檢測條件不合格的項目和審查結果。 第五章 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及 “CCIB”安全標志的審批和使用 第十四條 樣品檢驗和生產廠生產與檢測條件審查合格后,由有關審查部寫出書面報告送國家商檢局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審查部,該審查部審核同意后報請國家商檢局簽發(fā)“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和授權使用“CCIB”安全標志并統(tǒng)一發(fā)布公告。 第十五條 申請人收到“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后,即可向有關審查部購買“CCIB”安全標志。“CCIB”安全標志應貼在商品的明顯部位(見附件4)。 第六章 日常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國家商檢局進口商品安全許可制度審查部或國家商檢局認可的國外檢驗機構按照《對生產廠日常監(jiān)督檢驗內容》(見附件5)對獲得了“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和允許使用“CCIB”安全標志商品的生產廠,進行不定期的日常檢查。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七條 若生產廠生產與檢驗條件或現場抽測的產品安全項目的檢驗不合格,國家商檢局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審查部報請國家商檢局同意后,通知申請人暫停使用并封存未使用的“CCIB”安全標志。 請求恢復使用“CCIB”安全標志時,申請人應向國家商檢局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審查部提出書面申請。對生產廠或樣品重新檢查或檢驗合格報請國家商檢局審批通知申請人恢復使用“CCIB”安全標志。 第十八條 已獲得“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的商品,當生產廠的生產與檢測條件,產品安全關鍵件、產品結構等發(fā)生變更時,申請人應將變更情況及時通知有關審查部并經國家商檢局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審查部確認后,方可繼續(xù)使用“CCIB”安全標志。對涉及商品安全性能的上述變更,原則上需要重新進行樣品或有關部件的檢驗。 第十九條 連續(xù)一年以上不生產獲證商品的生產廠再生產獲證商品時,申請人須提前向有關審查部申報。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國家商檢局吊銷“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并通知有關審查部收回“CCIB”安全標志。 一、已獲得“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的商品進口時,發(fā)現有兩批安全性能不合格; 二、在生產廠抽封的樣品,經檢驗(包括擴大抽樣復查)不合格; 三、申請人擅自在未經批準的商品上使用“安全標志”; 吊銷“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由國家商檢局發(fā)布公告。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六個月后,原申請人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 擅自進口和銷售未獲得“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和未貼有“CCIB”安全標志的《目錄》內商品,或者偽造、變賣、轉讓“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或“CCIB”安全標志的,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檢驗或審查人員對生產廠進行審查,日常檢查和監(jiān)督及抽封樣品時,申請人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協(xié)助辦理入境簽證等有關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應按照規(guī)定向國家商檢局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審查部支付各項費用,包括申請費、樣品檢測費、生產與檢測條件審查費、日常檢查和監(jiān)督費、抽查樣品檢驗費和“CCIB”安全標志工本費等。 第二十四條 各審查部、檢驗機構、認可的國外檢驗機構應對申請商品的技術,生產廠的生產與檢測技術,檢驗和審查結果等對第三方保密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要保管好有關審查部寄發(fā)的《生產廠日常跟蹤細則》,以供查廠人員備查。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對檢驗或審查結論有異議時,可以向國家商檢局申請復審,復審費由敗訴方支付。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執(zhí)行,由國家商檢局負責解釋?!哆M口機電商品質量許可制度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