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九條和《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一步加強地方標準復審工作,優化完善我省地方標準體系,提高地方標準的整體水平,更好地為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技術支撐,按照《2021年全省標準化工作要點》“加強地方標準管理的工作部署,對現有省、市地方標準依法開展復審清理,優化標準結構”要求,我局組織開展了河北省推薦性地方標準清理工作,對標齡過長、技術落后、內容矛盾交叉或已有對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不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推薦性地方標準進行復審清理。在廣泛征求標準提出單位和有關方面意見基礎上,及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吸收采納了有關部門意見和建議。經我局研究決定,廢止280項河北省推薦性地方標準,現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上述標準不再作為組織生產、貿易的技術依據,各有關單位要及時調整,執行現行有效標準。
附件: 河北省推薦性地方標準廢止目錄.pdf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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